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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人社发〔2013〕23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9〕3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邵市劳社字〔2009〕67号)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邵人社发〔2011〕93号)的规定,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部分参保单位缴费率调整
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号)的规定正常单位缴费率已调整为8%,对原来按4.2%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其缴费率相应调整为5.6%。
二、起付标准调整
1、三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以后每次住院为700元;
2、三乙、二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以后每次住院为500元;
3、二乙及以下级别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以后每次住院为300元;
4、普通特殊门诊不设起付标准;按住院对待的特殊门诊,每个医保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在医院的按所在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计算,在药店的按最低级别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计算。
三、缴费激励机制调整
取消邵市劳社字〔2009〕67号关于建立缴费激励机制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邵 阳 市 财 政 局
2013年3月22日